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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归责视角认识共同犯罪区分制
时间:2016-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归责视角认识共同犯罪区分制

 

     我国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采取的是区分制还是单一制,近年来学界的争论颇多。但是,这些争论大多围绕条文规定本身展开,而未深入到对共同犯罪归责基础的分析。实际上,在区分制与单一制日渐趋同的今天,仅从是否区分了正犯与共犯,或者是否区分了定罪与量刑等方面,已经很难准确界定区分制与单一制。笔者认为,区分制与单一制的对立不是是否区分了不同的参与类型,也不是法条用语等形式上的表现,而是植根于各自背后的归责理念。只有引入归责的视角,才能看到单一制的单独归责模式给不法概念的内涵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正是在归责时将意志自由的人与自然力、动物等相提并论这一点上,单一制完全忽视了现代归责理论区分自由律与因果律的决定性意义,因此映射出其归责基础上的根本性问题。引入归责的视角,不仅突显出单一制的不足,也给传统区分制历来的理解带来了冲击。首先,传统区分制为了区分正犯与共犯,相当程度上撕裂了各参加者共同归责的基础。其次,传统区分制过度重视是否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或其一部分,以致模糊了区分的实质根据。再次,传统区分制执着于存在论和物本逻辑的方法论基础,影响了共同犯罪理论的规范化进程。我国刑法规定主犯与从犯的立法采纳的是共同归责模式,并且区分了共同归责的核心人物与边缘人物。就此而言,我国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采取的是归责意义上的区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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