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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辩护有效性 助力庭审实质化
时间:2016-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提升辩护有效性 助力庭审实质化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辩护是否有效,对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辩护的有效性是当下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话题。“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文明,不仅要在顶层进行司法改革设计,还要在思想上进行理念转变,在实践中予以落实。”近日,在“有效辩护:从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论坛暨纪念大成刑事部成立十周年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达成共识。

  有效辩护的重要意义:让庭审实质化

  辩护,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具体构建。完善的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达的重要标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介绍,有效辩护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我国1982年宪法强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人权保障上,这是一个革命性的进步。但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强调的只是被告人的权利,而这个权利仅靠被告人是没有办法有效行使的,需要律师帮助去实现。“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规定的实现,具体落实于刑事诉讼法第4章辩护与代理诸多规定中。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与会人员认为,通过律师的辩护,能够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能够得到公平准确的定罪或者是量刑。

  有效辩护理论源自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宪法权利既包括了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意味着那些无力委托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指定律师辩护的机会。但是,被告人仅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是不够的,法院还有必要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美国有无效辩护制度,依照无效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果不尽职、不尽责且产生了不良后果,法院可以宣告该律师的辩护为“无效辩护”,并可以据此作出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其实包括三大要素:一是合格的主体,即律师的资格要合格;二是全面充分的庭前准备,包括了大量的指标性工作,一共有六项,如调查、阅卷、会见等;三是法庭辩护,称职的法庭辩护包括对控方证据和观点的反驳以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主张及证据。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主体是前提,辩护是核心,每一要素都由具体的条文予以规定,以此构建有效辩护制度,明确各个要素的内涵及关系,以确定遵循的评估标准。在防止冤假错案和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时,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能起到一定重要作用,具有借鉴的意义。

  在我国,尽管还没出现有效辩护的具体规定,但从制度设计意义上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等所确立的各种制度改革,都具有实现有效辩护的意义。

  “两论相辩,是非乃现。”辩护制度如果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则形同虚设。《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认为,我国刑事辩护经历了一个从有位辩护到有人辩护、从有人辩护到有序辩护、从有序辩护到有据辩护、从有据辩护到有形辩护的发展历程。“有形”就是指“以审判为中心”组合的诉讼架构,是等腰三角形还是流水作业形,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法院为中心?这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现实问题,需要予以深刻的认识。而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所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之类的制度改革,事实上都是为了实现有效辩护。

  衡量辩护有效性的标准: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什么样的辩护才是有效的辩护,其评判标准如何?与会人员见解各异。

  有人认为,所谓有效辩护,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实体性的辩护和程序性的辩护,及时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辩护成为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可以说,有效辩护至少应该包括效率、效能、效益、效果等基本内涵。

  从证据角度,有人认为,有效辩护的前提应是理性辩护。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合理”两个字就是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取得了一个平衡。面对控方提出的证据,就要本着职业精神、对司法规律的认同,依据法律围绕事实来进行辩护,从而达到有效的辩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刑事部主任翟建认为,有效辩护应为当事人满意的辩护,体现在整个辩护的过程当中,有效辩护就是根据证据素材心平气和地讲一个故事给法官听,说服法官接受辩护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平认为,有效辩护要求把当事人视为命运共同体,追求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这样的诉求下,更需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认为,准确认识有效辩护,需要厘清三点:第一,有效辩护不是理念,而是制度,目的是让被告人辩护权充分有效地得以行使;第二,有效辩护是程序意义上的,与当事人是否获得无罪判决无关;第三,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是并列的制度,是规范辩护的两个重要制度。

  从律师职责和社会责任来看,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认为,有效辩护不仅包括有效阅卷、有效会见、有效调查取证等辩护工作,还包括有效地为法官提供法律知识支持和做好被害人的工作,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进一步通过个案发现法律漏洞,推动法律制度完善,守护公平正义。

  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程序和实体并重

  法律的生命源于实践,而在实践中,刑事辩护是否达到“有效”,是法律生命力的具体表现。如何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与会人员认为,可以从多个途径、维度进行考量。

  辩护制度是否有效发挥其功能,不仅在程序上所体现,更要在辩护结果上来体现。有专家表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律师也需要做到通过办理个案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要使得辩护实现有效性,不仅需要程序上予以保障,实体上也需要保障。所谓实体上的保障,就是要通过律师的辩护使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地认定犯罪,特别是依据法律妥当地量刑,而不仅仅是“走过场”,否则,辩护将没有意义。还有专家认为,从更加开阔和高远的视野来看,辩护的有效性应该从程序和实体上同时衡量。有效辩护应该使被告人从较繁琐、较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当中解脱出来,用较高效率来实现符合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定罪量刑。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认为,辩护可以说是有效防止冤错案件、减少司法误判中成本最低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就目前来说,最有效的辩护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能力、责任和热情,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细致完备的诉讼规则及程序,同时这些规则能够被严格执行以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让所有合法权利得以顺畅实现,而对于任何不顺畅的情形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陈瑞华认为,从有效辩护要求出发,当前的刑事辩护工作,需要进行以下改变:一是从低端辩护转向高端辩护,核心是要给委托人提供应有的帮助;二是要从无罪辩护转向多元辩护;三是要从庭上对抗转向庭上与庭下相结合的辩护,特别强调庭前的合作;四是从对抗性转变转向合作协商辩护。具体而言,就是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整个刑事业务层次,律师要强化客户概念;要搭建精细化、精密化、深耕细作的辩护体系;辩护工作要前置化,从侦查阶段就渗透其中;刑事业务要专业化,服务收费要模块化、单元化。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认为,有效辩护制度需要构建三个基石,即规范辩护的标准,专业辩护的要求,公正评判的机制,从而形成一种可操作的制度以利于执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表示,任何刑事案件,无论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还是普通委托辩护案件,其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做到有效辩护。只有做到有效辩护,才能在程序上保证平等司法的实现,遏制公权力对人权的非法侵犯,在实体上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要推动刑事辩护向有效辩护的方向发展,就要求刑事辩护律师着眼于专业化发展方向,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建设往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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