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务公开    丨    检察要闻    丨    检察业务    丨    公益诉讼    丨    队伍建设    丨    案件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警钟长鸣
被害女孩为何只穿了一只鞋
时间:2016-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害女孩为何只穿了一只鞋
 
刘红星

 

  骑车送被害人归家途中欲行不轨,被害人跳车自救受伤,骑车人不予救治反将其带至两处进行猥亵,次日身亡。被告人苏占营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获刑四年零六个月。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日前,终审裁定已生效。

  女孩身亡

  亲属不服一审判决

  家住外地的小王独自在河南省许昌市打工,在一次吃饭时认识了工友的丈夫苏占营。苏占营在闲谈中得知小王单身,便说要给小王介绍男朋友。

  2006年7月5日晚,苏占营以为小王介绍男朋友为名将其约出,苏占营同时叫了另外几个人,一起到区文化宫唱歌,后又到大排档吃饭喝酒。次日凌晨,大家都陆续走了,苏占营骑摩托车送小王回家。深夜路上行人很少,饮酒后的苏占营起了色心,驾车将小王往许昌市郊区带。小王发觉路线不对,立即制止,但苏占营不予理会,继续前行。小王制止无效后跳车自救,不慎摔伤,这是该案的第一现场。后来,苏占营带小王到一河堤边小树林(第二现场)实施了猥亵行为,随后又将其带到一旅社住宿(第三现场)。

  次日一早,小王身亡。后苏占营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小王因头部摔伤造成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脑挫伤引起颅内压增高压迫生命中枢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2007年4月11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占营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驾驶车辆致小王摔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苏占营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遂作出一审判决:苏占营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亲属认为判决错误,应追究苏占营故意杀人和强奸犯罪的刑事责任。一家人从此走上申诉之路。

  针对疑点找证据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13年7月,许昌市检察院控申处受理了该申诉案件。承办人在对申诉材料和有关案卷材料仔细审查后发现,第二现场只提取到被害人的一只鞋子,那另一只鞋子呢?难道是在第二现场之前丢了吗?一个正常人怎么会只穿一只鞋子呢?如果答案是该人不正常,那么,不正常的原因很可能是摔伤严重导致神志不清。本案存在重大疑点,许昌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立案复查。

  承办人迅速调齐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该案案发于深夜,无目击证人。因被害人已经死亡,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辩称被害人跳车后神志依旧清醒,不让自己将她送往医院;同时,自己也没有料到会危及到被害人生命。办案人员分析后认为,只有从案件细节入手,才能对被告人当时主观心理作出准确判断。

  通过细致阅卷,承办人发现:第一,被告人供述称他早上起床离开旅社时,发现被害人眼角和鼻子出血,这再次证实了被害人当时伤情的危重。第二,旅馆老板证实,他看到被害人走不成路,需要搀扶,被告人当时谎称被害人喝醉了(经鉴定被害人没有饮酒)。第三,承办人对卷中现场勘查记录和相关照片进行比对,发现当时床上只有床垫,没有床单,但在现场照片不起眼处有一团白色布料,这是不是床单?如果是,上面会不会留下被害人的血迹或者体液呢?

  几经周折,承办人在公安机关物证室找到了带有污渍的床单。经鉴定,该床单上有被害人DNA信息。这证实了被告人在案发后,抽离床单、伪造现场,其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责、避重就轻。同时,办案人员协同技术部门组织医学专家,结合被害人伤情出具专家意见,认为被害人当时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送医就诊,有一定存活几率,从而排除了本案系意外事件的可能。

  至此,从一只鞋子入手发现疑点,围绕疑点采集到新的证据,结合原案事实,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抗诉

  被告人获刑十五年

  2014年3月18日,已刑满释放的苏占营被抓获归案。

  2014年3月20日,许昌市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许昌市中级法院指定魏都区法院再审。承办人发表出庭意见,被害人因被告人欲行不轨而无法阻止,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跳下自救,现场遗留的一只鞋子、眼底和鼻子出血及旅馆老板证言、死亡鉴定意见均能证实被害人当时伤情的危重程度,被害人承受的痛苦可以想象,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摔伤后长时间相处中,显然能够看出被害人伤情严重到了非治不可的程度,在具有先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始终没有及时救治被害人,反而将被害人分别带到两个地方实施猥亵,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犯罪后伪造现场,隐匿罪证,在投案时避重就轻,没有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不应当认定自首。该案中,因被告人强奸中止的供述,导致该案存在定性上的困难,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理论应当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考虑到强制猥亵妇女罪已经既遂,而强奸犯罪有可能存在中止情节,强制猥亵妇女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中止应减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行为应定性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而不是强奸罪中止。

  2015年12月19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苏占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再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了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
新浪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地址:大同市浑源县迎宾西大街
电话:0352-8475123 邮编:037400  QQ:20960491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