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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也可以借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理念
时间:2016-03-14  作者:  新闻来源:日报日报  【字号: | |

司法也可以借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理念

 

作者:卞宜良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面对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供需错位”路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经济改革的重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指出:“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司法机关如果用这种新思维、新理念思考当下司法工作发展之困,对正在推进的司法管理改革也有许多助益。 

  长期以来,面对司法供给能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供需”矛盾,在解决思路上,更多地着眼于“供给量”层面,或依赖于加大资源投入的“添油法”来化解,或通过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轻微案件简化流程环节的“降耗法”来应对。由于司法资源投入的有限性,“添油法”势必成强弩之末。“降耗法”也因其适用范围有限,难以发挥主流作用,从而导致司法“供给量”尽管有了几何级数般的增长,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司法机关普遍面临“案多人少”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愈来愈高的压力,这表明必须转变单纯增加或减少“量”的思路,释放内部活力,在提高司法供给侧“质”上做文章。然而,现实情况则是,多年来在司法机关增加编制、增设机构的过程中,由于管理模式没有适宜性的改进,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着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办案相混淆,责任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影响司法供给“质”的重要因素。破解司法的供需难题,同样需要对司法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

  司法回应社会需求是法治的使命所系。新时期,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多元化、精细化,呈现出“量加质增”的发展趋势。可以说,一点点的程序瑕疵、一点点的回应迟延,都可能对司法公信力带来怀疑、猜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真心满意和信任司法,有必要借鉴经济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维理念,从“供给量”层面改革转到“供给侧结构性”层面改革。遵循司法规律,以需求导向、以管理体制为抓手,通过引入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实现司法资源的机构、人才、管理、技术等要素的合理配置与整合,降低制度运行成本,不断提高司法的供给质量和效益。

  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宏大的司法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的“制度性要素”,也关联着具体的管理方法、管理技术的“技术性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也是一场司法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改革的推进,结构性矛盾、“制度性要素”逐步解冻,更需要做好与此相配套的技术性要素的改良和利用。如,通过“互联网+”技术,大力发展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改变司法供给与群众需求的信息不对称、司法供给与社会需求相隔离的局面。既让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司法、评价司法、监督司法,也让司法及时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意愿,主动、快速地作出回应或改变,彻底改变过去“媒体报道—舆论围观—上级介入”的被动回应式轮回,形成“需求刺激供给,供给引导需求”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作为法治担当者、维护者和建设者的重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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