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业务职能部门设置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
(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三)侦查监督部门;
(四)公诉部门;
(五)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六)监所检察部门;
(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八)检察技术部门;
(九)司法警察部门;
(十)监察部门;
(十一)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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