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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回避要求
时间:2014-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本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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