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本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地址:大同市浑源县迎宾西大街 电话:0352-8475123 邮编:037400 QQ:20960491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