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务公开    丨    检察要闻    丨    检察业务    丨    公益诉讼    丨    队伍建设    丨    案件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2014-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造成打击不力或不该捕而捕,损害法律尊严的情况出现。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机关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机关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
新浪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地址:大同市浑源县迎宾西大街
电话:0352-8475123 邮编:037400  QQ:20960491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