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造成打击不力或不该捕而捕,损害法律尊严的情况出现。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机关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机关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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